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会议精神,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制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要点》,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4日
附件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2020年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收官之年,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局《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要点》,现提出我局2020年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
(一)继续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工作
按照市人大立法规划建议项目,依据国家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待《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出台后,结合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我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固废辐射管理科牵头,法制监察科配合)
(二)强化标准宣贯与实施
落实《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宣贯与实施,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相关科室牵头,法制监察科配合)
二、强化制度建设
(三)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
完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个办法的动态调整,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制监察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动态管理权力清单
动态更新权力清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时调整权力清单。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和风险防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行政审批科负责)
(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加强对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起草、出台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竞争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不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影响市场公平性竞争,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法制监察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
(六)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省、市人大和省、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及时做好生态环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法制监察科负责)
(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落实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对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如实记录和完整存档。(办公室负负责)
(八)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配套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县区改革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跟踪典型案件的进展。(法制监察科负责)
三、推进依法行政
(九)强化生态环境执法
推进生态环境执法的制度化、常态化。针对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的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持续开展专项领域执法工作,深化“清零”行动的成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十)垂管改革初步完成
到2020年底,初步完成生态环境系统垂管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层次分明、权责统一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强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县区两级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编制人事科负责)
(十一)改进生态环境执法体制
结合生态环境机构改革,统筹解决好执法机构职责、性质,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装备充足的问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积极发挥基层执法机构的执法作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制人事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依法依规实施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配合)
四、做好应诉和普法工作
(十三)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水平
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此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法制监察科负责)
(十四)用好法律顾问制度
在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法制监察科负责)
(十五)创新法制教育培训工作
坚持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利用“环境日”、“法治宣传日”等契机,走上街头,走近老百姓进行生态环境普法宣传。适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法制监察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