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23]41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区划调整,需对长治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日印发的《长治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长政发[2017]7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长治市民政局关于明确长治市新设四区行政区划代码的通知》(长民发[2019]20号)

《关于优化流动人口居住年限认定标准的通知》(晋公治专发[2023]122号)

《关于做好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

三、修改内容

(一)调整第一章第二条中部分内容:根据《长治市民政局关于明确长治市新设四区行政区划代码的通知》,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城区、郊区、高新区跨区临时居住人员除外)居住的人员”调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潞州区、上党区、屯留区、潞城区跨区居住人员除外)居住的人员”;

(二)在第二章第十条中增加一项内容:根据省厅《关于优化流动人口居住年限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在原条款“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内容之后增加“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进行居住登记(连续就读只限本人)”;

(三)删除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中部分内容:根据省厅《关于优化流动人口居住年限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将条款中“且在《山西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登记满半年的”内容删除。

四、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积极创造流动人口居住创业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口服务保障体系,长治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长治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进一步拓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涵盖了国务院居住证条例三项权益、六项服务和七项便利,明确在我市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享有六项权益十项公共服务便利即《居住证》持有人员享有在我市依法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保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六项权益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文化体育、办理出入境证件、异地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十项便利。居住证含金量得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覆盖面得到进一步拓宽,让外来人员享受到更多的改革红利。同时,优化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工作流程,明确规定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办结,为流动人口来我市就业创业提供了完善的保障体系,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