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长治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长治市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长政办规〔2023〕3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规〔2023〕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长政办函〔2024〕7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研发计划是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新需求,面向工业、农业和社会民生领域开展的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前瞻性科学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遵循“市场导向、科学布局、聚焦需求、规范高效”的原则,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鼓励全市从事科技活动的各类创新主体申报,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申报。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监督与保障等内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加强相关领域战略研究,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

(四)提出立项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签订计划任务书,下达项目经费;

(五)开展中期检查;

(六)组织结题验收。

第六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区域(本行业)项目的申报工作,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二)监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

(二)组织进行国内外查新检索,避免低水平研究和重复研究;

(三)落实配套支撑条件,其中,政府引导经费外的经费,承担单位必须通过自筹保障,一般自筹经费占比不低于50%;

(四)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任务实施,完成既定目标;

(五)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指导、检查,配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重点研发计划牵头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科研机构等;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优先考虑;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条件;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良好信誉度,申报期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失信行为。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治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半年内的查新报告;

(四)提交资金自筹能力承诺书;

(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申报要求的其它印证资料。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其所辖范围内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受理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审查。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技术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一般可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形成重点研发计划拟立项项目意见和资金计划建议,经局党组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经费预算科目如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调整:

直接经费中设备费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直接费用其他预算科目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各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组成员,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中期,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六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研究目标任务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因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延期,项目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结题验收资料后,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组织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  

   (二)长治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成效等内容。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主要包括财政经费、自筹经费实际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围绕项目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提供完成情况的证明,如成果、专利、标准、论文、推广应用证明等;

   (五)其它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

(一)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的目标和任务,经费支出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未完成任务书中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下拨经费视情况收回。 

(三)因不可抗力,未完成任务书中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结题处理,结余经费予以收回。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实施项目管理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5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市级科研项目:

(一)不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未对项目申请(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项目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财政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5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市级科研项目:

(一)不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项目的;

(三)提交虚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对项目不公正评审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长治市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投入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长政办规〔2023〕3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规〔2023〕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长政办函〔2024〕7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是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主要组织管理方式,通过项目凝练、专家论证、张榜发布、揭榜磋商等程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

第三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市科技局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综合考虑揭榜挂帅制项目需求和条件,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凝练、专家论证、张榜发布、揭榜磋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五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资金注重突出财政补助资金引导,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3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由市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张榜后,凡符合条件且有研发能力的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均可主动揭榜,多个法人组织也可组成联合体共同揭榜,经供需对接达成协议后,开展攻关任务。

第七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发榜方和揭榜方不能是同一市场主体。

第八条 项目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科技揭榜制项目科研投入,且能够提供项目研发实施的支持和配套条件,在项目研发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动应用;

2.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3.需求内容应聚焦企业、产业发展“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

4.应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方的条件要求等需求内容。

第九条 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发榜任务;

2.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管理:

1.项目凝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2.专家论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筛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重大科技成果。

3.张榜发布。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形成揭榜挂帅项目榜单,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具体技术考核指标、绩效目标、项目投入额度、财政资助额度等,形成榜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4.揭榜磋商。揭榜方按张榜项目要求主动与发榜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签署初步合作协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发榜方满意度等进行论证,发榜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中榜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7日以内),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发榜方、揭榜方、市科技局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及时发布揭榜公告。

5.资金拨付。财政资金根据项目投入和进展情况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50%,其余50%的补助资金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

6.项目管理。市科技局按照《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一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 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三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四条 对故意串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长治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