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涉及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通过教育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微信、微博等载体,及时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科室职能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要依法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前信息:
(一)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职责权限、管辖范围、执法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范围、执法证件号码及有效期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依据长治市教育局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教育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服务信息: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方便群众办事;
(五)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要依法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中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二)执法岗位:在执法科室要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和行政执法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内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执法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依法配合执法的法定义务,以及需要补正的材料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事中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要依法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后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包括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执法机关、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未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情况,经调查核实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