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长治市应急管理系统与企业互派人员双向交流锻炼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长治市应急管理系统与企业互派人员双向交流锻炼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桥梁纽带,创新应急管理系统与企业人才培养与实践锻炼渠道,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思路,创新应急管理机制体制,加快实现我市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队伍能力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要求
通过与企业互派人员双向交流锻炼,重点解决市应急管理局干部职工岗位历练单一、检查能力不足、实践经验缺乏,企业人员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观念落后、不知法不懂法等问题,使我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改进作风,增强安全生产和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应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应急管理队伍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一)双向交流是政府部门与企业增进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重要载体。交流人员通过交流锻炼,学习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努力填补知识空白,补短板、强弱项,迅速提升业务水平,能够在新的岗位上学到新本领、增长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取得新突破。
(二)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实际与所联系的企业进行前期沟通。提出本年度交流企业及人员数量,并经局编制人事科汇总报局党委会研究。
(三)每年根据工作所需列出本年度交流的计划,确定本年度交流企业、人员数量及相关交流要求。由编制人事科负责实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为前提下,有计划、分批次地进行,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交流人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纪律严明、综合素质较高。
(二)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懂安全、懂技术,长期在安全生产管理一线工作,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专业性强,业务水平高。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五、交流程序及时间
(一)交流程序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双向交流人员的审核和选派接收工作由编制人事科负责组织落实,企业相关工作由企业组织落实。
1.选派。编制人事科根据局党委会确定的本年度双向交流的企业、人员数量及相关要求,下发年度交流计划。各单位、部门及企业推荐交流人选。
2.接收。派出单位选定交流人员后,应函告交流单位,交流单位应将意见函复派出单位,并指定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接收及组织关系转递工作。
3.报备。编制人事科将年度交流计划、交流人员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交流时间
交流时间一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交流或延期的,须经派出单位组织部门、交流单位同意。
六、交流人员岗位及待遇
(一)岗位安排
市应急管理局交流人员到企业交流的,原则要求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一线工作;企业人员到市应急管理局交流的,一般安排在对口的业务单位(科室),全面参与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
(二)人员待遇
1.交流人员在交流锻炼期间保留原单位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交流期间,市应急管理局交流人员由原单位按照下乡餐补标准发放补助(60元/日),严禁以任何名义在交流单位领取补贴、奖金;企业交流人员按照企业规定执行。
3.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放假、休假、探亲假等按照交流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凡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3日以上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双方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双向交流锻炼的重要意义。双向交流锻炼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将干部的教育培养同实践锻炼紧密结合的有效方式,是进一步了解实情、锤炼本领、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的直接手段,有利于增进政企互动,增强工作开展的创新性和实效性,推动我市应急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从严管理,促进交流人员尽快融入新岗位新工作。交流人员实行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接收单位负责,派出单位不得随意召回交流人员或安排工作任务,接收单位发现交流人员在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交流人员应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交流结束前,要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提交个人总结。
(三)强化考核,检验双向交流工作成果。双向交流旨在促进应急管理人员深入学习交流,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接收单位要组织实施好对交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派出单位应主动听取接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交流期满,由接收单位会同派出单位对交流人员进行考核和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今后评价、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应急管理局解释。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1.文件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