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动自行车进(购)销台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长治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进(购)销台账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29日前反馈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箱:czzjjdk@163.com

联系人:李人杰

联系方式:0355-2034918

        附件:1.《长治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进(购)销台账制度(征求意见稿)》

                2.《电动自行车进(购)货月登记台账》

               3.《电动自行车销售月登记(调度)台账》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1

长治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进(购)销台账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动自行车进(购)销台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76号令《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督促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438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要建立规范和完善的《电动自行车进(购)货月登记台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月登记(调度)台账》,如实记录电动自行车从采购到销售全过程信息,包括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办理出库等,完善相关原始凭证并存档保管。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进(购)货月登记台账》按进货批次,登记购进电动自行车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方、电池和充电器种类及型号、3C证书编号等采购信息,汇总形成月度台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月登记(调度)台账》按当日销售情况,登记销售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车架号、电池和充电器种类及型号、购买者姓名及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销售信息,汇总形成月度台账。

第五条 相关原始单据包括电动自行车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发货单、入库单、销售发票、出库单等原始凭证。

第六条  如商户已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已经包含上述条款相关内容的电子台账,则不再单独设置纸质台账,但要保管好相应纸质原始凭证。

第二章  进货环节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制度,向正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货,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采购途径清晰、来源可追溯。按照进货实际情况,制作入库单,据实填写《电动自行车进(购)货月登记台账》。

第八条  销售企业入库单形式不限,内容包括入库时间、入库地点、供货单位、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收人等信息。

第九条 相关原始凭证主要包括供销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生产(批发)企业发车单、进货发票、供方资质报告、车辆3C认证证书等。

第三章  销售环节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户应当按照当日实际销售电动自行车情况制作出库单,实时记录在销售台账中,结合当天销售情况,填写《电动自行车销售月登记(调度)台账》,要做到进销一致,数据准确。禁止拼改装电动自行车通过销售单位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  批发电动自行车企业出库货单形式不限,内容包括出库时间、出库地点、收货地点、收货人、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承运车辆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零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出库单形式不限,内容包括出库时间、出库地点、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车架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消费者姓名、消费者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四章  台账要求

第十三条  台账项目要完善。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要对照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可增加相应内容,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管理制度,但不能删减台账应该载明的主要信息内容。严禁捏造、篡改数据。

第十四条  台账凭证要完备。台账每条信息都要有原始凭证作依据,要把入库单、出库单、购销发票、购销合同、供方资质报告、车辆3C认证证书、消费者相关信息证明以及销售单位与购买者双方签字确认的售后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责任告知书等,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后面。

第十五条  台账资料要归档。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将进销货台账按月归档备查,做到台账信息账实相符、资料完整、填写规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检查台账信息,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