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长治市市级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制定质量,加强标准有效供给,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山西省《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长治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山西省标准化条例》
(三)山西省《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长治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订的背景过程
2016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公告2019年第10号),当时,长治市还没有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权力。2017年,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我市可以为满足本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上制定市级地方标准。
2020年,市市场局起草发布了《长治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长市监发【2020】386号),两年有效期将近;2022年,省市场局发布了新的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省级地方标准的提出、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流程和要求更加科学具体明确,所以,制定完善我市《长治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势在必行,也将有力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的制定流程,提高标准制定质量。
市市场局起草《长治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后,征求法规科的意见,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对《市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以及公平竞争审查。
三、《市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市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共四十八条,对我市市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内容是:
(一)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市级地方标准制定的依据、原则、范围、主管部门、制定机构;
(二) 第二章立项,明确了市级地方标准的提出、立项的条件;
(三)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明确了市级地方标准的编制的要求、内容;
(四) 第四章技术审查,明确了市级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内容、形式;
(五) 第五章明确了市级地方标准的批准、编号、发布和备案的相关要求;
(六) 第六章对市级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做出了规定;
(七)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