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四种情形: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如何移出异常名录
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