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审议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审议稿)》),现作以下说明: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意义

  (一)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工作方案》的需要。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2021年1月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省政府《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制定本地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4月起全面实施。

  (二)落实上级部署“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明确,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无谓证明,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三)纵深推进全市“减证便民”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对标对表改革要求,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心关注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以证明更少、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为目标,打出系列组合拳,高标准打造“减证便民”改革新高地并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12月30日《山西法制报》头版头条对我市“减证便民”的改革经验进行了专题报道,《实施方案》的出台必将有力助推全市“减证便民”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实施方案的起草过程

  《实施方案(审议稿)》的起草过程是对全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及推进工作的总结提炼过程。

  (一)积极安排部署试点,探索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贯彻落实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最新精神,根据全省的专项工作部署,2019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专项通知及时启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改革。2019年12月,市司法局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工作规程与文书参照样式,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的指导力度。2020年9月,在公布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保留清单的基础上,全市完成市县两级958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编制及社会公开,截止2020年12月底,市直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登记等55项事项共计办理11万余笔承诺制业务。

  (二)起草《实施方案(审议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省政府《工作方案》规定和市领导批示,紧密结合全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反复讨论修改,几易其稿,2021年2月底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3月初书面征求了12个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32个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意见,收到修改意见建议8条,重复意见2条,采纳2条,其余均已协调一致。经过进一步修订,形成了目前的《实施方案(审议稿)》。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是启动工作的指南针。具体包括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两个方面,明确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办事慢等问题。

  第二部分工作任务,是推进工作的路线图。根据我市实际,参考国务院《指导意见》有关工作任务的基本框架,对省政府《工作方案》进行了细化,分别从学习借鉴试点经验、明确事项范围、确定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等七个方面任务细化为21项具体举措。为便于操作,我们拟定了8个文本样式,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

  第三部分实施步骤,是落实工作的时间表。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迅速部署启动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建章立制,细化、量化各项清单、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协助核查机制。按照全省的要求2020年4月全面实施改革,聚焦推行重点领域,并做好总结评估。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是推行工作的助推器。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工作方案》规定,明确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时间节点,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