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局代拟了《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被征地农民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是关系民生、稳定民心的一件大事。2019年1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要求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意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文件对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进行了细化,既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尽可能避免了天价地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在册农村居民。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1.筹资标准。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面积的比例。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县(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

  2.资金管理。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属分批次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县(区)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征地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潞州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管理制度按原渠道执行。已基本完成整村拆除的城中村,由项目所涉及县(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从土地出让金中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再单独缴纳。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请同级财政

  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及时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新老政策衔接

  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所有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各县(区)情况不一,具体标准、资金筹集、支付方式等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三、组织保障

  长治市已经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县(区)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