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为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了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选审核工作,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一、公布背景 

  为进一步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自2008年至今,我市每年评选公布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现已公布七批,共计347个非遗项目。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三、工作程序 

  1.组织部署: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部署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条件及要求等。 

  2.调查推荐: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具备申报条件的非遗项目进行筛选、论证,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3.实地考察: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审专家对各县区推荐申报的部分代表性非遗项目的保护现状、传承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 

  4.专家评审: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5位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各县区推荐申报的非遗项目逐个进行审核,评审专家给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见,评审专家过半数同意,视为该项目通过。 

  5.社会公示: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列入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名单,通过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20日。 

  6.批准公布: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重要意义 

  我市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文化保护意识,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文化认同感,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有利于提高我市文化软实力,同时也为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