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6月30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长治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进入快车道。《实施方案》明确了“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提出了“标准地”改革的主要目标、出让程序和工作要求,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标准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长治市推行“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

  推行“标准地”改革是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优质项目加快落地,有利于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依据

  省政府今年1月21日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省政府办公厅4月1日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6日下发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地”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均需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落实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1)“标准地”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标准地”改革的目标是: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新增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标准地”改革的任务是:加快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在有条件的区域,重点是全市各级开发区范围内,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2)区域评价及前期准备工作

  全市所有开发区的划界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6项区域评价。

  (3)制定控制指标及配套管理办法  

  “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

  (4)建立“标准地+承诺制”联动机制

  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要求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企业承诺长期坚持。

  (6)勇于先行先试,做好示范引领

  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先行先试和引领示范作用,在符合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明确区域评价事项、控制性指标、建立出让流程、相关制度、出让“标准地”等具体工作上在全市起到领头羊作用,要先行总结改革探索经验,力争在全市“标准地”改革的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突破,探索形成符合我市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区模式”和成功经验,为推动我市乃至我省“标准”地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三、术语释义

  “标准地”的含义。本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全市各级开发区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按照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划、规范和项目实际,联合制定具体项目的标准和条件,企业书面承诺并经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