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cz0000000/2019-02623
- 成文时间:2019年12月07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7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9]56号
- 主 题 词:
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已废止)
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一、背景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政治任务来抓,科学部署、强化管理、完善机制、创新思路,形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强大合力,住房保障体系日益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市本级集中开工建设了益康、柏后、西南关、圣鑫园等四个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7924套,截止2019年底,已分配7736套,剩余188套。
二、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11〕88号、90号、91号)等文件精神,需调整2019年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三、调整原因
(一)《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1〕88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实物配租保障能力,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长治调查队提供“2018年度长治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024元。”
四、主要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文件中<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文件中<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80%计算为32024×80%=25619.2元,按照留整去零方式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6000元。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100%计算。2019年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0060调整为32024元。
五、解决问题
潞州区各社区、街道以此文件为标准开展申报和受理工作,并对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已申报受理轮候的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复核。
六、执行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行常态化受理,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以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