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幅度 

  今年初,按照省政府安排,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0〕7号),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区)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具体提标幅度由设区的市确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按照我市已执行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1.3倍核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上浮10%”规定,对全市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也进行对应调整。同时,将成年“三无”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950元。 

  二、调整原因 

  (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9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551元,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月562元高于全省平均标准,居全省第6位;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4760元,我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年4448元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居全省第8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全省城乡低保标准提高20元基础上,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提标后,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92元/人/月,居全省第5位;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5168元/人/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最低的县区为5010元,所有县区全部达到了2020年全省平均低保线5000元的标准,继续实现了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我市已执行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1.3倍核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上浮10%”规定,在低保标准调整后,对应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分散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标后,全市城市分散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769元/人/月、城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846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6718元/人/年、农村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7390元/人/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 

  按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类。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00元的1倍、2倍、3倍核定;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核定。由于2020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和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未做调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保持2019年原标准不变,今年不做调整。 

  (四)成年“三无”人员保障标准 

  自2017年我市实行城市特困供养制度以来,原城市“三无”人员按规定转为城市特困供养,但至今仍有50名16-60周岁的成年“三无”人员,因不符特困供养条件未纳入特困供养。此类人员2008年2019年保障标准一直为每月600元,12年未做调整。按照城市特困集中供养对象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50元。 

  三、政府公布标准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规定,每年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县区按新标准执行,今年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