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长治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长治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发挥长治市煤炭、铝土矿、煤层气、铁矿、石灰岩和石膏等矿产资源优势,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供应,推进长治市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244号文)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省、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长治市地质矿产特征、矿产资源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础,编制《长治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二、相关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中央、省、市国土资源政策及其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相关政策等。 

  (二)相关规划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244号文)等部、省级相关规章;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省、市、县(区)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水利建设、煤炭工业、交通运输和林业等相关行业“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三、相关资料 

  (一)基础资料 

  长治市2015年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表、长治市矿产资源分布资料、长治市探矿权现状资料、长治市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资料、长治市采矿权现状资料,国内外及本省、市矿产资源市场供需形势和趋向分析等。 

  (二)其他资料 

  《2015年度长治市统计年鉴》、《山西省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等。 

  (三)目标、任务、主要指标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省级规划目标,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客观实际、宏观环境和发展条件,到2020年,矿产资源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进一步优化,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普及,矿山地质环境显著好转,呈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局面。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与矿业发展结构与布局。 

  1、基础性地质调查目标 

  以地质调查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为目标,规划期间进一步加强落实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落实省规划部署的煤炭资源高效利用、非煤能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矿山地质与水文地质调查、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项目,为推动长治市市经济转型发展,率先实现和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2、矿产资源勘查目标 

  持续开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现“358”目标,开展新能源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新增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加强铁矿、铝土矿、石灰岩、白云岩、石膏等非煤矿产勘查,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保障程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到2020年固体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在12000万吨左右。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市级发证矿种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开采方式由过去粗放型逐步向集约型转变,矿山进一步转型升级,主要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平均提高3-5个百分点,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0%以上。难选矿、低品位矿、共伴生矿以及尾矿、废石等废弃物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4、绿色矿业发展目标 

  矿山“绿色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积极开展循环经济重点领域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在企业、园区建立一批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提升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力争实现25%的既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长治市规划主要指标 

规  划  指  标 

2020年 

属性 

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1:5万区域地质调查 

榆社县测区、沁县测区 

预 

期 

性 

区域水工环地质调查 

水热型地热调查和水文地质调查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2个矿产远景调查区、 

1个“三稀”元素调查评价、 

1个煤层气综合评价区 

新增查明 

资源储量 

主要矿种 

新增资源储量 

新发现矿产地个数 

煤矿(亿吨) 

5 

2 

铁矿(万吨) 

500 

2 

铝土矿(万吨) 

1000 

1 

石灰岩(万吨) 

3000 

2 

白云岩(万吨) 

100 

2 

石膏(万吨) 

500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重要矿种 

年开采总量 

主要矿种 

开采总量 

煤(亿吨/年) 

≤1 

煤层气(亿立方米) 

≥20 

铁矿(万吨/年) 

≥160 

铝土矿(万吨/年) 

≥50 

建筑石料用灰岩 

(万吨/年) 

≥800 

水泥用灰岩(万吨/年) 

≥500 

白云岩(万吨/年) 

≥50 

石膏(万吨/年) 

≥50 

石英岩(万吨/年) 

≥10 

砖瓦用粘土(万吨/年) 

≥70 

矿业权年度投放 

(市级发证矿种) 

7-10 

约束性 

矿业转型升级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80% 

大中型矿山比例 

(市级发证矿种) 

30% 

预期性 

绿色矿业发展 

绿色矿山比例 

2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面积(平方公里) 

40 

约束性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平方公里) 

32 

  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基本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一步加强。通过对重点矿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新建和生产矿山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按照治理方案全面治理、复垦毁损土地。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达到40平方公里。 

  6、矿产资源管理目标 

  矿业权按规定有序投放。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市场建设,按规划调控市级审批发证矿种矿业权投放数量,有序投放矿业权。探矿权原则上要按勘查规划区块设置,一个勘查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探矿权的投放严格按规划目标确定的年度投放量有计划的设置,控制商业性探矿权的投放数量,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年度市级审批发证采矿权投放量控制在7-10个,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确需超计划投放的要制定规划调整方案,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2025年展望:建立健全稳定开放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格局,资源保护更加有效,矿业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建立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地质调查评价及研究程度全面创新提高,矿产勘查新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矿业绿色发展格局全面形成。 

  四、主要内容 

  (一)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特征,我市重点加强煤、煤层气等优势矿产的勘查,其次加强铁矿、铝土矿、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建筑用砂等矿产勘查,加快推进煤层气的开发利用,落实省规划,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确保全市煤炭总产能只减不增。 

  落实省规划长治市划定9个重点勘查区,31个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加大找矿力度。 

  (二)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调控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陶瓷粘土等产能,提高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合理调控矿业权数量,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给,给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需求提供支持。 

  2020年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在12000万吨左右。 

  (三)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长治市划定重点开采矿区9个,其中煤炭3个、铝土矿1个、铁矿2个和煤层气3个。 

  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工业产业布局、合理运输距离、安全要求、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以及环保、林业、水利、交通等要求,划定允许开采区。 

  在资源分布集中,开采条件好,能够形成一定开发规模的地区,划定47个砂石粘土集中开采区,促进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开发。 

  (四)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1、最低开采规模 

  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开采最低规模要求。煤炭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铝土矿重点矿区10万吨/年,铁矿露天20万吨/年,铁矿地下1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30万吨/年,冶镁白云岩10万吨/年。新建矿山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须执行开采规划区划设置的准入条件,严禁大矿小开、一证多矿(井),严禁将完整矿床(体)肢解为零星小矿开采,杜绝私挖滥采。 

  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原则上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地质勘查程度应满足相应矿山建设的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建材矿产、水泥用灰岩、铝土矿等露天开采提倡集中连片的规模化开采。对于共伴生多种重要矿种的矿产地,要进行开采设置主矿种的论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开采条件以及矿种的重要程度确定开采时序。 

  2、环境保护 

  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可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资源,必须有综合开采利用方案。另外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等周边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特别是“三区两线” 周边(即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具体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区域(泉域)、林地、水环境及文物保护单位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各级职能部门应参与环境影响评估。 

  3、安全准入 

  新建露天矿山,与相邻矿山的矿界间距必须大于300米;新建矿山,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备、设施以及井上、井下通讯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程,应当具备供水、交通、通讯等外部条件。 

  4、交通运输 

  新建矿山,从矿山至国省干线公路的运输通道,要在主体工程建设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建设。 

  五、规划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土地复垦规定》、《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复垦初步设计的内容及深度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规、政策及我省颁布实施的《山西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意见》等是《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因此,本《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及时对接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严格遵循山西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充分关注生态红线划分与进展,要与生态红线划分相对接,在我省生态红线、永久性公益林等相关方案实施后,修订本规划相关内容。矿产资源开采要除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相应管理办法,还要其他执行相应敏感目标管理办法,本规划未涉及的环境敏感目标,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确保长治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三)根据矿山企业地表裸露面积,对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为鼓励矿山企业节约土地,对裸露地表及时进行绿化,建议用遥感解译技术结合实地调查,定期核查矿山企业工业场地、排土场、废石场、尾矿库等区域的地表裸露面积,根据裸露面积核算粉尘排放量,对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所有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方案实施情况定期评估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山西省要求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但此项要求一直未由煤炭矿山企业推广至非煤矿山。 

  建议除了矿泉水、地热等生态破坏较小的矿种外,其他矿种的矿山开采企业均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下称《方案》),并严格实施。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矿山开采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已投产矿山(或资源开发企业)未编制《方案》的要补充编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方案》中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阶段目标,按照《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71号),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效进行评估和验收。 

  (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调查长效机制,加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结合山西省采煤沉陷区治理试点-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工作,摸清全省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现状,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生态恢复治理的决策提供基础。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的长效机制。以卫星遥感为主,企业上报和现场核查为辅,每年对全市20%的矿山的生态环境状况数据进行更新,每5年完成一次对全省的更新。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建矿山和闭坑矿山实行分类管理。对正在建设和生产的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完善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确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复垦指标,由采矿权人负责保护和治理;对已关闭(含停采和闭坑)的矿山,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等多渠道矿山环保资金投入机制,按照治理责任,限期负责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基础数据 

  1、资源储量 

  《规划》中使用的资源储量数据,来源于《山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资料及有关地质勘查资料,附表1中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为基期保有量。 

  规划目标中的新增资源储量是根据规划期内勘查区块的面积与资源丰度的乘积求得,并结合类似矿床的资源储量情况来确定的。 

  2、探矿权、采矿权及矿山数量 

  探矿权、采矿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地环科提供。探矿权、采矿权数量截止到2015年底。由部、省两级发证的探矿权为13个;已发证的采矿权为334个。矿山数量和采矿权数量一致。 

  3、2015年开发利用情况 

  以《长治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2015年)为基础,同时还参考了长治市统计局《2015年长治统计信息》中部分数据。 

  (二)关于矿业权设置区划问题 

  规划既要摆布好宏观层次上的内容,也要对微观层次工作做好部署。在规划编制中,充分利用了已有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成果,对需进行调整完善的,结合新进展新成果新认识,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整合后纳入规划。结合《长治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山西省长治市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共设置市县级发证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112个。 

  (三)其他 

  1、城区无矿产资源分布,长子县已单独编制县级规划,故在本《规划》中没有体现。 

  2、《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划分的煤炭、铝土矿重点矿区等区块与老顶山森林公园、阁老凹森林公园、宝峰湖和绵山等禁止开采区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禁止开采区应当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古韩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关闭;山西潞安石圪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关闭。 

  4、依据长郊国土资发【2015】73号和长郊国土资发【2015】137号文件,长治市郊区志云乾坤砖厂、长治市郊区煜鑫建材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利康砖厂和长治市宝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5座砖瓦用粘土企业于2017年8月全部到期,目前5座企业已经全部关闭。 

  5、壶关县明鑫矿业有限公司、壶关大虎岭豫宝铁矿有限公司采矿证于2015年9月均已过期;壶关县路达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证于2016年12月过期。